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率及处理案例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见表3.9)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表: 应税所得率表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率案例
(1、1-3月A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00元,张三应分得18000元,减除投资者费用10500元(3500×3),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元。
(1)找税率:先将第一季度的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然后找税率。
7500×4=30000(元),对应税率为10%;
(2)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500×4×10%-750)÷4=5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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