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7-03-20 15:5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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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日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5年第7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公告指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对原政策的重大调整。此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曾经规定,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四)项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补发工资按本公告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部分地区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小结

  福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

  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999年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大连

  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

  桂地税发【2005】284号规定:1、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

  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指出,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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