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月发票退回应该如何操作
购买方未认证发票,退回发票要求重开的,需要购买方出一个发票拒收证明,说明退回发票的理由,然后销售方在防伪开票系统中填写一份红字发票申请单,然后导出一从电子版的,打印两份纸质的,盖上销售方财务专用章到和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通知单》,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并盖章后,企业可以凭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新发票.
次月退回未认证发票的,可以没有拒收证明,在申请红字发票时选择"发票未交付购买方"也行.已经认证的发票,只有购买方可以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不可以申请.
收到跨月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对方没有记账和认证抵扣.将退回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与新开具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一起装订,与其他抵扣联放在一起或装订在一起,备查即可.
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跨月的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冲.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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