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什么

2021-09-12 08:4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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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税法上的运用相当普遍,大家也都非常的熟悉,那么视同销售是指什么,是每个公司会计人都想了解清楚的一个知识点.很多人视同销售的相关内容表示不理解,小编将分别从两个问题入手来帮大家学习这个知识!一起来看看!

视同销售是指什么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涉及到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是指什么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贷:资本公积(差额)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主要讲述了视同销售是指什么.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具体的含义和会计处理都在上文,大家不要弄错了,我们一定要关注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相信您在遇到类似情况后会懂得如何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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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还有库存商品,把库存商品按照视同销售怎么处理?使用什么会计科目?视同销售是指什么?

    您好!也是一样的,借: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几类?自产自销,不属于视同销售:投资,分配股利还有个送指什么?

    你好 你可以先记忆口诀的 投分送

  • 视同销售指什么,企业所得税年报调整成本那里,视同销售的成本需要一个调增。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涉及到视同销售

  • 什么要视同销售 什么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视同销售行为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2B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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