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和娱乐服务发票为什么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以纳税人发生餐饮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运营中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其中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企业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从境外购进的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服务,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企业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如客运大巴)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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