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抵扣发生哪些变化

2017-03-23 15: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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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抵扣,“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抵扣发生哪些变化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铁路运输外,原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下的所有子税目都在“营改增”的范围内,不过其中的“装卸搬运”不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而归类至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按6%的税率征收,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

  在没有改革之前,运输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小票”之一。从1994年5月1日起运输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最初的扣除率为10%,而后调整为7%。经过本次改革,交通运输业可以抵扣的税率则为11%;但铁路运输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内,依然适用7%的扣除率。由于全国的“营改增”试点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今年6月和7月还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计算抵扣的问题。因此,笔者仅以2013年8月1日作为分界点,详细说明运输业票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看2013年8月1日以后的情况。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的交通运输业(除铁路外)都将改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仍使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因此,从2013年8月1日起,运输业票据有四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对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四种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各不相同: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3%的征收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其次,再看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的规定。在此期间运输业票据有五种: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五种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各不相同: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取得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部分试点和全国试点,取得交通运输业的票据发生的变化与抵扣率发生的变化,主要都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在全国试点前,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是按价税合并的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即将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原营业税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使用了。而全国试点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按票面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点,不会再产生异议。

  一般纳税人需特别注意运输发票的问题,尤其涉及跨期合同,准确掌握取得发票的时间和种类及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金额,避免产生发票取得不合规而无法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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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之后运输服务接受方有什么变化

    营改增后,运输服务从营业税发票变成了增值税发票,需要取得专票才能抵扣

  • 想问您一下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抵扣率是11%还是7%

    你好!这个是11%的税率的。

  • 营改增后哪些费用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呢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营改增之后哪些发票品名不能进行抵扣

    你好,比如购进的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 老师:这次营改增后工业和商业和以前有什么变化,哪些票可以入账,可以抵扣呢

    你好!对工业和商业影响不大,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可以抵扣,除了餐费招待费不可以抵扣,(与应税行为无关的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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