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董事会的职权有:
1、对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报告工作的职权;
2、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权;
3、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方案的决定权;
4、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选聘有关人员的职权;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董事会怎么成立?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或者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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