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发票备注栏能手写字吗?
发票备注不能手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以下六类业务,必须在备注栏注明:
(1)建筑服务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运输服务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保险服务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重新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发票开具,发票备注栏能手写字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现在发票的开具都是系统开具纸质的,也可以开具电子发票.在纸质发票上的备注栏必须也是机打的,自己手写无效,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