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分摊?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旅游服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公司报销员工去旅游的费用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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