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包工不包料工程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觉得国税总局的解释有点不容易让人理解,应该这样解释: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即不管你是包工不包料,还是包工既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款)。(这样避免有些人签订包工不包料的合同,来逃避营业税的缴纳。)
2、营业税的税负承担者应该是提供施工劳务方,即建筑施工方,不应该是发包方,发包方本身购进材料,是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计征范围。
所以,该营业税的缴纳只能是建筑施工方,施工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必须把本身提供的劳务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款一起开进建安发票金额中。
所以小编以上介绍的营改增后包工不包料工程税如何缴纳得内容你都了解多少了,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内容,可以在线咨询我们老会计答疑,我们将会为你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