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1条规定,企业每月应当在下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月度结算表,将新发生的增值税纳入本月结算表中。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企业应当每年1月20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汇总表交至税务机关,将前年12月及本年1月至11月份发生的增值税全部纳入本年度汇总表中。
最后,每季度的20日前,企业应当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及季度结算表,将本季度发生的增值税纳入本季度结算表内。故增值税纳税期限至每月20日、每年1月20日、每季度20日,一般简称为“月、年、季”法。
拓展知识:企业往往要熟悉工商、税收等法规,以确保报税时间符合有关规定,避免滞纳、漏税等情况发生。另外,纳税之前,企业还要对货物成本情况、合同、发票、发货单、应收账款及支付情况、期末结转等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清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