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减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什么情况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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