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筹备金应当根据收入来源、支出用途和其他各种管理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确定记账,计入管理费用,并办理税收征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第九号规定,工会筹备金的收支应当分别记入本期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其中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工会会费支出和工会员工的工资津贴等,这些费用项目均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计税依据。
对于工会筹备金的税收征交,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纳税期间内支付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企业报税时合计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的工会筹备金也应当在企业报税时,扣除相应的税费,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总之,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当考虑具体情况,确保税收征交符合法定程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负担。
拓展知识:
如果企业在报税时发现对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有误,需要核实和改正,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税务机关报税信息核实和改正,以确保纳税程序的正确性,减少税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