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3、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5、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6、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目前江苏使用广泛的是“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简称苏通卡)”,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于支付通行费。苏通卡的充值发票,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苏通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