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6年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进项税发票难以取得,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主要症结在于劳动力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另外进项和销项之间可能出现税率错配也会导致建筑业税负增加,例如购进的沙石和混凝土等仅适用3%的进项抵扣增值税率;
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行业运营的规范程度相关。在上市建筑工程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采用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支付劳务分包费用时往往也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销项税。
我们应该动态观察“营改增”的效果,不可忽视其政策引导作用——在“营改增”后,进项税可抵扣情况下,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劳务时无疑会选择那些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降低成本、提高净利,所以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会逐步提高!“营改增”某种程度上将会抑制企业的非法分包行为,资质挂靠企业将被洗牌,促进建筑业更加规范运营。因此我们依然可以说本次“营改增”管理规范的龙头公司相对受益。
项目自身的毛利率也影响“营改增”后税负率的变化,行业的毛利率越低、原材料的占比越高的行业受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而建筑业是微利行业,企业管理方式较为传统。
我们认为以下业务占比较高的部分企业所受影响应会较小,一是设备/钢铁相关项目占比较高的企业,因材料占比较大,所取得的进项税抵扣较多;二是从事建设移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PPP)类型项目的企业,因为其提价的议价能力较强,在定价时可将税负转移出去;三是海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如中国机械工程/中交建),因为税收减免/增值税在海外不适用。
另外,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总包商将合同细分为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勘测设计等大项,再与业主分别签订合同,注明各项目价款;在账务处理时分项目核算收入、成本,因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只有安装业务受“营改增”影响,这样分开核算可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尽管如此,就建筑业来说,在已确定建筑业税率为11%时,我们预计若建筑公司盈利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违背政府在中长期内降低企业税负的初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下述情况下建筑业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请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规定的发布,为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确保营业税向增值税的稳定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