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一个双重扣除标准,那么如何掌控业务招待费支出规模?巧用数学模型可以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的临界值。其实就是通过一个简单的二元一次方程,帮你轻松搞定业务招待费限额。
内容概述:设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年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为Y,则根据“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建立以下数学模型:5‰X=60%Y,推导得Y=1/120·X。也就是说,在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也应该一定,且最大不能超过其1/120。即使等式5‰X=60%Y成立,确定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数值中的40%还得被调增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与原规定相比总额有所放宽,但需要将个人消费从中分离出来(在满足5‰X=60%Y的前提下),一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全额剔除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在制定年度业务招待费计划指标时可以结合考虑企业的销售指标,合理确定一个业务招待费支出控制指标,以求最大限度取得企业经济效益。
案例分析
案例1:某企业2009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2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2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600万元,其他经济指标均按规定要求计提并调整,计算2009年企业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
按照发生额计算:120×60%=72(万元)
按照销售(营业)收入计算:12000×5‰=60(万元)
按照两相比较取其小的值,当年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6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60=6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60)×25%=165(万元)
增加所得税成本=60×25%=15(万元)
如果按照上述数学模型,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支出规模,确定当年可用指标为:Y=1/120·X=1/120×12000=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60=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40)×25%=160(万元)
增加所得税成本=40×25%=10(万元)
比较上述增加的所得税成本,可以看出按照数学模型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指标比实际发生的数额节约所得税成本5万元(15-10=5),换句话说,超出数学模型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指标值越多,增加的所得税成本越大。
案例2:仍以上例为例,假设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其他经济指标不变,计算2009年企业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
按照发生额计算:80×60%=48(万元)
按照销售(营业)收入计算:12000×5‰=60(万元)
按照两相比较取其小的值,当年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32)×25%=158(万元)
增加所得税成本=32×25%=8(万元)
如果按照上述案例一数学模型确定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00万元,增加所得税成本10万元,与案例2相比,从数据上看是增加所得税成本2万元(10-8=2),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增加了20万元(100-80=20)可用指标,增加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指标税收成本仅为2万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数学模型范围内确定的业务招待费的值是比较合理的且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所得税成本的数值,在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数学模型确定的数额,那么业务招待费所负担的所得税成本将会越来越高,企业收益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小于数学模型确定的数额,业务招待费所负担的所得税成本为10%(一般企业)或8%(小型微利企业),但由于业务招待费规模变小,企业对外经营业务可能由其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直接地影响企业对外业务的开展,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注意事项:
一是填报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是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负有自我举证的责任,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予以考量,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例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则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
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而发生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招待费用。
五是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与企业相关。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附件:相关文件有效性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5-04-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发文日期:2014-11-03 有效性:条款修改
相关内容: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发文日期:2014-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第二十八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2-04-24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第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79号 发文日期:2010-0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第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02号 成文日期:2009-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第一、关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略)
国税函[2008]159号 成文日期:2008-02-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第十五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8]65号 发文日期:2008-06-03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第五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