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哪些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你知道吗?

2017-04-07 10: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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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成本低廉的“良税”。但有些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2.印花税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不征收印花税的行为

3.1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2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8.借款合同”中的列举的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3股权出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0]7号文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3.5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3.6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3.7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记载的物业管理费不收取印花税

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9工程监理合同是不需要贴花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3.10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11企业和职工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12借款合同的展期可暂不交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3.13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3.14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协议不贴花

融资授信协议只是一年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具体借款时还另有借款合同并贴花,因此,对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金融融资授信协议,不应贴花。

3.15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是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被拆迁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应贴花计税。

3.16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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