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怎么设定?
答: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料价值。主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后,经过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无论是从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角度,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都不准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进行折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根据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预估残值率。
不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看,对预估残值率的具体比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都是要求企业自行合理确定,如下两个: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同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所得税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所得税法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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