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按13%的进项税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46条的规定,税收法定税率13%的进项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采购或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并在本财年应纳税款中作为减免税支出,用以减少应纳税款的,称之为进项税抵扣。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取得的免税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有效发票的合法性,从发票上看,当发票备注:“免税”“不征税”或者未开具税票或者未注明数额时,则取得的免税发票满足申报的条件;在确定取得的免税发票是否满足抵扣条件后,按13%的进项税进行税收的抵扣,需要确定发票上的税收税率,如果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3%,则以13%的进项税抵扣;最后,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时,根据收入法规定,取得的免税发票仅限于本财年抵扣,不能跨财年抵扣。
此外,进项税抵扣有一定的限制,即纳税人应当按以下实务规定确定发票不合法情形:(1)发票号码不存在;(2)发票号码与开票日期不一致;(3)发票内容不符实际采购的商品、劳务、服务;(4)发票金额异常;(5)联系人地址不符;(6)发票被篡改;(7)发票为伪造的。如果发票存在以上情形,可以被定义为不合法情形,无法按13%抵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