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本年工资还是上年工资?
答: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本年工资。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取得符合条件的工会收据可以在2%以内据实扣除(就是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符合法人与法人之间形式代理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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