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是行政协议优先于法律。这意味着,像税收协定这样的行政协议要“超越”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根据国家内部法律,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效力。这种行政协议是双方当局认可的,即,当两个或多个国家在一项税收规定上具有相反的利益时,它们可以达成一个行政协议,以避免双方的冲突。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可以的,因为税收协议是一种行政性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既不是国家条约也不是国际条约,而是由双方当局协商而成的行政性协议。税收协议的法律效力由双方当局决定:若双方当局同意,税收协议可以具有法律地位;否则,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仅仅是双方当局之间的私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也要受双方当局的影响。一方当局可以拒绝接受另一方当局宣布的税收协定,也可以要求双方当局在税收协议上做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拓展知识: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对于国家税收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税收协议得到双方当局的承认,才能获得法律地位,以便于两国之间税收相互协调,有助于建立和谐、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体系,最终为国家和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