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抵扣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仍然按照13%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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