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证金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将残疾人保证金作为税收费用,其计税依据是残疾人保证金的总金额,一次性费用,不属于支付定额以上部分的残疾人保证金,不予开具税收凭证,由纳税人自行充分折减税额。
税收费用的产生,是税法规定的,要贯彻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残疾人保证金是指,残疾人有机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残疾人支付的押金及其它费用,以保证他们所受的社会保障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有利于残疾人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而且,残疾人保证金的社会效应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减少社会支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需求。
拓展知识: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及折扣政策也是很重要的一环,根据法律规定,若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向政府、行政部门或学校捐赠,可以申请扣除残疾人保证金50%的部分,以此来实现残疾人缴费的折扣。同时,也可以在社会慈善机构的支持下,以折扣价或免费安排部分残疾人参加适合他们的课程,加强他们的就业能力或就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