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两大类:一是个人因慈善行为而进行的捐赠支出,二是个人因投资行为而支出的代购费用。
首先,慈善行为指社会公共福利的活动,其中拨出的捐赠支出一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慈善捐赠支出可以帮助社会的发展,而不应作为个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个人得以减免税收的机会只有在捐赠慈善机构并按规定签订捐赠书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允许。
其次,为了实现投资目的而进行的代购费用也不能被扣除。这是因为个人投资的本质在于期望可以从中获取利润的机会,而利润是从财务活动中产生的。因此,个人投资的代购费用不应被视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而应归入个人的投资收益行为中。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对于个人因慈善行为而进行的捐赠支出和个人因投资行为而支出的代购费用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就会损害财政部门的利益,同时也影响慈善机构和投资机构得到充分资金支持的机会,他们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拓展知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不能扣除慈善捐赠支出和代购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支出也不能扣除。例如,个人行为犯罪的处罚支出、非正常开销、住宿费用,以及你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而支出的费用,都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