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同销售的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企业出售拥有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称为视同销售。
企业出售拥有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则不受此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正常的办法办理税务手续。为了确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需要了解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要件以及实施详细程序。
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企业出售拥有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
(2)企业出售财产的时间点不超过视同销售期限,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三年期限内。
(3)出售拥有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是出于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和规划。
(4)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入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四个因素确定企业出售的是视同销售情形,企业出售的拥有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计算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拓展知识:视同销售政策的运用,对于企业来说,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税,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规划。但是,企业出售财产的时候,也要注意管理资金的合理性,以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按照一定的步骤,详细办理税务手续,以避免因为误操作而发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