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范围表示的是,纳税人未及时缴纳应纳税款的,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逾期缴纳的税款,给予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滞纳金的计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应纳税款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的;
2、营业税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减免的,未在期限内完成减免手续的;
3、依法超过期限未出账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税收征收工作情况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营业税凭证的;
6、未申报报税表单或者未申报全部税款的;
7、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或者有效期内未缴纳滞纳金的。
营业税加收滞纳金,并不是处罚性费用,也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拖欠税务机关应收税款的违约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收费。滞纳金是逾期缴纳营业税的催告,是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税务机关保证营业税正常征管的重要途径之一。
拓展知识:
营业税加收滞纳金,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强制性费用,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未及时缴纳营业税征收的。具体来说,即是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对逾期支付的营业税按日计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一般按照每日拖欠应缴税款2‰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