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录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应在收到税款前录入,当税款入账时,在会计账簿中凭证登记应付税款的借方金额,原来的贷方账户记入银行存款账户,以表示已收取税款。
2、当国家税务机关催办纳税证明时,应当以已缴纳税款凭证为依据,开具纳税证明,将国家税务机关凭证、发票等财务凭证登记入账,确认应付税款。
3、收款机关在收到税款后,应录入凭证,财会凭证须有收税款细目和金额,校核后登记入账,凭收据,在国家税务机关接收到税款的情况下,以应付税款为借账户,凭证记账,以公共经费账户为贷账户,金额相同。
拓展知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市和县城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必要的税款,它是我国城市和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两种支付方式:按国家规定定额缴款,按实际收入收取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