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体标准不一样。外资企业的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企业支出=招待费+运输费+住宿费”来计算的,其中招待费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800元,用餐场所不能为五星级以上饭店。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企业支出=招待费+运输费+住宿费+中介费”来计算的,其中招待费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300元,用餐场所不能为五星级以上饭店。
二、税收减免政策不一样。外资企业在招待费税前扣除时可根据税收减免政策,进行税前扣除,但内资企业的招待费没有税收减免政策,不可进行税前扣除。
三、计算方式不一样。外资企业的招待费可以按月汇总,而内资企业的招待费必须每次招待支出一条,分别计算税前扣除,而且仅在发生时进行扣除,不能按月汇总计算。
四、限制规定不一样。外资企业的招待费税前扣除只限被招待者本人,不能招待亲属,也不能将餐费拆分成多条,用于多个人共同招待;内资企业的招待费税前扣除可以招待亲属,但也不能将招待餐费拆分为多条,用于多个人共同招待。
以上就是内外资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的异同,我们可以看到,内外资企业的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有很大的不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
拓展:
税前扣除标准一般包括: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修理费、研究费、咨询费、设备采购费、用品采购费等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有凭证,并且必须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且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才能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将不能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