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

2017-12-11 10: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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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有普票和专票两种区别,这两种的丢失处理也不一样,那么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有普票和专票两种区别,这两种的丢失处理也不一样,那么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呢,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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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增值税普票丢失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首先的处理措施就是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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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纸质发票丢失: (1) 发票主体为购买方时,可以到发票销售单位办理补发。 (2) 发票主体为销售方时,可以到本单位报销科室出具《发票损失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补开。 2、电子发票丢失: 可以根据电子发票的《发票号》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以上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处理的相关流程,为了避免发票损失、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尽量保管好发票、定期清理发票,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等,同时要认真填写发票各项信息,方便管理。 拓展知识: 根据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持有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内容应当包括发票类型、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标题、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监管,严格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 丢失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你好,国家税总并没有对普票丢失的情形进行约定,但很多地方税务局有相关规定,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12366

  • 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如何处理,普通发票记帐联丢失如何办

    参考这个,没有查到丢失记账联的,可以去参考这个,普通发票,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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