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一提到违约金我们立马就会想到价外费用,对了,一定要判断该笔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属于则要征收增值税,征税就要开发票;如不属于则不征收增值税,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前后对价外费用的描述有一些变化,但本质判断标准还是没有太大变化的,可参照在我之前的文章《营改增前后对价外费用的理解》.
2、所得税处理: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发生的,如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则违约金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定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履约不符合约定),则购买方凭增值税发票、合同或补充合同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价外费用则违约金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未履约)、还可能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未履约或履约不符合约定),凭合同或补充合同、账务处理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支付了违约金则还应有支付凭证、收款收据等辅助扣除凭证).
【天津国税】4.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点评】支付凭证不是违约金扣除的必要凭证,可以作为真实发生的辅助证明凭证.
二、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税务处理:
1.会计准则规定: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1】甲公司在201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果乙公司在5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00(10000×2%)元,实际付款11500(117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果乙公司在5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10000×1%)元,实际付款11600(11700-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果乙公司在5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
2.税务处理规定:
当发生现折扣时,会计处理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开具发票,可以凭合同、支付凭证(与合同对照是否满足现折扣条件)等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