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开支的范围里,竟然真的没有"旅游".也就是说,组织员工去景区开个工作会议,这个好办,可以做成会务费.但组织员工去景区游玩,就不知道该放哪里了.
在关于福利费的文件中,财企[2009]242号是财政部关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一个口径,里面并没有这类游山玩水的开支范围.
而税务总局的口径,则是国税函【2009】3号文,它里面更没有旅游的影子.
所以,结论是很清楚的:组织员工旅游,不应在福利费中列支,更不能按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组织员工旅游,实际上是对员工的激励、奖励、回报,为什么不能列支呢?
如果你这样问,结论也就自然出来了,这实际上就是"工资、奖金"嘛!别个公司不组织的单位,员工还是用自己的工资去旅游的.
好了,我也认为是工资,按工资处理是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问题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说不定还会被社保局盯上呢.
听我这一说,就让会计更加犯难了.
为不冒风险,本来还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这笔旅游开支全额调,不在税前列支.但是,就算你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后万一被地税要求补扣个人所得税,岂不是两头都亏?
所以,总结一下这个事的几条路径和后果:
1、按福利费扣除,不调整,也不管个税.这就是赌一把,未来的风险看运气.平时多行善积德.
2、胆小,直接全额纳税调增.但这样做,未来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依然存在.未来被地税征了个税,能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退企业所得税?理论上可以,但很困难.
3、如果真胆小、不在乎企业所得税的话,可以把这个旅游费列支在"工会经费"之中.工会经费不是企业的开支,是工会的开支,所以,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付款-工会经费"的借方,完全不进损益,也不扣除,用未来返还的工会经费冲.由于是替工会垫的开支,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没有扣缴个税的义务.税务不可能去查工会.
4、按福利费扣除,找一个名目比如什么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这可以与老板算一算划不划算,多扣的员工个税,以后可以涨点工资补回来.毕竟企业所得税是25%,个税分到每个人头上,不会太多.但一定要注意14%的限额够不够.
5、按工资扣除,并扣缴个税,这样没有14%的限额风险.直接按工资处理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连发票的要求都没有了,省心省事.但社保仍是一个没有爆的遗留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