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白酒的品牌使用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由使用费的使用方式、双方的身份等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白酒的品牌使用费是收费方(品牌权利人)向使用方收取的费用,当品牌使用费被收费方直接收取时,收取方应对此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收费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费用后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增值税税款。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白酒的品牌使用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例如,品牌使用费收费方实施“营销体系”,即使用方购买商品以后,收费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现金或其他有形资产(如优惠券、实物奖品等)的形式奖励返回卖方,这种情况下,被返回的奖励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白酒的品牌使用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根据使用费的使用方式及双方的身份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在纳税义务,就必须要缴纳增值税,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款。
拓展知识:报税标准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时,报税标准则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确认其应税收入时,应根据下列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实际发生的价款;
(二)实际发生的返利、奖励、补贴等;
(三)实际发生的减免、折扣等;
(四)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实际发生”的含义是指纳税人在财务会计中可以计入应税收入的发生金额,不包括非合规的发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