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红给合伙企业而言,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取决于合伙企业实际具备的税纳身份以及所发生的业务情形。
作为合伙企业,若分红仅出自其期初账面价值或期末账面价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属于归属于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则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代扣代缴比例以合伙企业的税纳身份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税纳身份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拥有利益的合伙企业、企业拥有份额的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拥有利益的合伙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当要缴纳的税费以及实际的代扣代缴比例分别为25%和5‰。
企业拥有份额的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税费以及实际代扣代缴比例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合伙企业的联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联营企业应当被视为单一企业。其相关税费以及实际的代扣代缴比例也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总之,相关分红给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关键在于合伙企业实际具备的税纳身份以及所发生的业务情形。一般来说,如果是按照期初账面价值或期末账面价值所计算出来的分红,可以不用代扣代缴税款;其他情形,则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所具备的税纳身份以及所发生的业务情形,来协商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拓展知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出于经营目的产生的房屋租金、利息、股息、罚款、赔偿金等,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