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存货的纳税地点确定,一般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产地原则”来确定的。“产地原则”是指不同范围内的存货地,应按实际存货地,纳税地划定为产地所在地,即所售存货实际存在的地点,视为销货地,按该地计税。
比如,有企业A公司在北京、上海设立办事处,并在上海设有仓库,由上海发货的存货,其纳税地点应该为上海,即该存货所在地。另外,如果存货超出上海仓库仓储量的,应按上海仓库的存货量来计税,即超出仓库仓储量的,其存货发货地应按上海仓库来计税。
从实践来看,纳税地划分是以存货发出地来判断,即存货实际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因此,企业在异地经营销售时,应把存货实际发出的地点作为纳税地点,在存货发出地处申报纳税,才能得到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异地销售存货,应当注意研究一些重要政策,包括:散户存货销售税收,异地销售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支机构之间的垂直交易,异地销售存货税收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另外,企业还应全面、准确了解自己异地经营的管理制度,遵循各种相关规定,同时注意合理配置成本,实现异地经营的最大税收优惠,拓展经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