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均税收管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令第1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招待费”规定所指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内,招待费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了纳税调整比例标准的方式纳税调整。按照规定,应减免所得税额的招待费,应按月累计确定核定减免比例,招待费不得超过累计减免限额。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支出用于招待客户的费用,可以抵扣企业的所得税,但其中礼品费、购买用品费以及补贴员工的费用则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