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发票丢失的处理需要遵循《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处理流程总结如下:
1、首先,可以请求发票供应方同意补开发票,发票供应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发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鉴定发票是发生在正常流通而未开具之前,补开新发票替代损失的、毁损的发票。
2、如果发票供应方不同意补开新发票,可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将发票损失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审核后鉴定事件,按照税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办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记手续。
3、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出具《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记表》,用于向审计机关具体报告损失发票,替换损失的发票。
4、通过以上手续,审计机关审核完毕,出具《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记表》,表明发票损失信息,替换损失的发票。
总之,未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发票丢失后,需要根据上述步骤,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新发票,具体报告损失发票,由审计机关审核出具《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记表》,以确认发票丢失,补办新发票,在公正的政策下,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拓展知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其规定:损坏、毁损、遗失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申请补开;损坏的发票,可提供原发票的缺页资料;遗失的发票,需提供发票原件背面的资料,及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记表》,方可申请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