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缴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分录:
1.贷方:应交税费—增值税(应补税额)
2.借方:应交税费—增值税(累计实际交税额)
在自查补缴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分录中,贷方记录应补税额,借方记录累计实际交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是本分录中最重要的会计科目,它是指增值税的实际交税数额或应补税额。
在这里,贷方的“应补税额”是增值税税务机关认定的应补税额,借方的“累计实际交税额”是指累计已经交税的增值税的总金额,其中包括应纳税款金额、减免税额和不计税额。
此外,会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不同情况,贷方会记录应交税费—增值税(应补税额)以及应交税费-其他税金和税收(应交税收除外)等,借方会记录应收税费—增值税(实际已交税收)以及应收税费—其他税金和税收(应收税收除外)等。
总之,根据自查补缴前年度增值税的情况,应当正确记录相关会计分录,以便准确反映企业的税收现金流通状况。
拓展知识:补缴前年度增值税根据会计核算分类的不同,有不同的补缴表现形式。一是分七期补缴,即以每月按月缴纳的原则缴纳补缴数;二是一次性补缴,即补缴金额在申报后按期付清;三是按期补缴,即将补缴金额按照申报的期限拆分付款;四是同期补缴,即同期申报补缴,按期付清;五是对账补缴,即按照对账补缴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补缴的金额;六是全额补缴,即将所有的补缴金额集中支付,补缴一次性完成;七是年度补缴,即按照一定期限,将所有的补缴金额集中支付,补缴一次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