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已取得出口退税怎么处理?
答:对于失控发票已取得出口退税怎么处理,有相关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较难掌握“失控发票”信息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可通过控制付款时间,采取分期付款,并尽可能不用现金支付等措施,来防止被骗,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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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控发票,需要知道以下:
失控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指无法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将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失控发票”是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的,而“失控发票”往往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因此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却更具隐蔽性,防范难度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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