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A公司为国有集团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将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有者权益125万元)股权划转至A公司,请问账务怎样处理,相关依据;涉及哪些税,税收依据?
回复:
股权的无偿划转属于赠送行为。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直接对受赠对象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的捐赠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125
接受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捐赠股权投资 625
贷:资本公积——捐赠股权投资 625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