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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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收入缴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评估法规等相关制度,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以投资各方确认或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值为准。相应地,对确认或评估值大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形成的增值,其具体账务处理为:根据此次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根据该项资产累计折旧余额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此次投资活动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对该项投资权益进行转让时,则应将增值部分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账务处理上,按增值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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