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范本及相关问题解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对此,会计学堂给您带来了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范本,如下:
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__________,发票号码:__________,开票金额:_____元。由于我司保管失误,导致遗失。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那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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