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哪些税需要在当地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独立核算。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独立核算:(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独立计算盈亏。如果分公司为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则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情况下分公司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认定为独立纳税主体。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若为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之规定,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此种情况下,贵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向上海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国税总局批准其与总机构合并纳税。
贵公司若为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其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即此种情况下,贵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收入应当统一由总公司向青岛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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