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2023-10-13 18: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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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企业所经营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不管企业经营的是什么范围内的业务,都需要及时的从税务部门购入发票,企业从税务部门购入发酵之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有的单位经营的是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有一定的特点,那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是什么?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对于公司来讲,主要是公司用来做帐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于税务机关来讲,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发票的作用如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对于公司来讲,主要是公司用来做帐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以上详细介绍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也介绍了发票是什么.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应如本文所讲,发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时候都需要及时的开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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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同学,这个是地方性的文件,网上查不出来。您最好联系一下西安的国税问下。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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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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