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7-04-12 15: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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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会出现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那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一税公司")2017年1月3日向该公司员工尚小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月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问尚小二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营改增后,纳税人收取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综上所属,纳税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规定按利息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即按规定到居民企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缴税款, 并取得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若借款自然人为纳税人的股东,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2017年1月3日向该公司员工尚小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月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是可扣缴个人所得税呢?请看下文分解:

观点01:按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3日向该公司员工尚小二借款,也可认为尚小二将自有资金存款到每日一税公司,收取存款利息48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观点02: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思考: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果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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