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未抵扣发票能作废吗
答:一、相关法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1)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小结下:
要想作废一个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1)作废动作不能超过开票当月;2)取回开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3)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各种不符。
二、实际做法
1、当月作废,无法回避:想跨月作废技术上实现不了。所以,实践中,都是当月作废已经开付的发票的。
2、取不取回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问题不大。反正税局不知道是否实际取回了。所以实践中,大多都没有取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因此,购买方在税局通知其转出进项税前,无从知道销售方已经作废该发票。
3、销售方肯定在抄税前作废发票的,并且在此之前认真”盘算“过作废哪些发票的。
4、是否已经记账,无所谓吧。即使做了账,也可以修改嘛。再说了,一般都是下月初做这个月的账,作废时(当月)大多还没记账。
5、购买方是否认证或不相符,其实销售方作废时也不关心。关键是:现在的系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了,销售方也可以作废。这是很要命的:理论上,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应排除销售方单方面作废的可能。可惜的是:现在系统里,真的可以作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
关于以上全部内容已认证未抵扣发票能作废吗?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或者还有其他会计内容想学习的,都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老会计答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