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季度预缴能够弥补季度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及其填报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表样中已经明确列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
需求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第6页“三、功能描述(三)业务处理规则”第6至第9项内容删除,第10项以后表述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将“业务需求”中第12页“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内容删除。
因此,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一季度预缴时不考虑弥补亏损,亏损应等年终时一并弥补。
相比于上文的解释,大家只要对所得税季度预缴能够弥补季度亏损吗有一个直接的判断就行,本文是关于所得税季度预缴弥补季度亏损的文章,会计学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