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怎么处理?
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也就是不一致,至于如何处理,要是那个方面,比如是固定资产、预收跨年租金等等,太多,就不一一讲述。下文政策依照就是了。
判断理由:
增值税方面: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还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一致,比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口径(“买一赠一”销售货物)、非不征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等等。
政策依据: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对甲、乙之间分别调配货物属于跨县(市)货物转移,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而所得税由于属于所有权属不发生变化的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范畴;
对会计核算而言,需要看两家企业会计主体假设,如果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则应分别确认收入,但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时,对于内部调拨且未真正实现销售的货物应做抵消分录予以抵消;如果两家企业确定为一个会计核算主体时,则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一样,也不确认会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的缘由、以及这种不一致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本文讲述的这方面的怎么处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本文由会计学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