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领用材料的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
答:如果领用原材料安装的是属于动产类的机器设备,其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是用于安装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就需要计入不动产的成本。
1.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财税[2008]170)
2.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依据:增值税条例第10条
细则第22条)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财税〔2009〕113号)
因此,构建固定资产领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是抵扣,还是计入成本,需要看此“固定资产”的性质,依以上规定确定。
注明: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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