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是1%。
教育费附加统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 :2%。
同时,根据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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