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原件 2份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